《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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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》

     

       依據《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》 (以下簡稱《安排》)第十一條的規定,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 政區政府經協商,作出補充安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