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 (科研合作)
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 (科研合作)
目標
「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」於2019年4月推出,旨在支持及鼓勵香港和內地的大學、科研機構和科技企業加強科研合作。
申請資格
主要申請機構必須為研發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2。合作項目的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可以是根據《公司條例》(第 622 章)於本港成立的公司;或有簽訂合約的法律行為能力的工業支援組織、工商協會或專業團體。
計劃特點
- 支援具備內地與香港合作元素的平台及合作研發項目。
- 最長項目期限:24個月。
- 業界贊助:項目總成本最少10%(平台項目);項目總成本最少50%(合作項目)。
- 知識產權擁有權:主要申請機構(平台項目);投入項目總成本最少50%的業界夥伴申請機構(合作項目)。
- 項目的研發工作必須在香港及內地均有進行。
- 創新科技署及國家科學技術部(下稱「科技部」)會分別向香港和內地的申請機構提供資助,並會按照各自的規定監察項目進展。
申請
計劃每年接受一次申請,申請必須由香港和內地的申請機構(即內地夥伴機構)共同提出,並分別向創新科技署及科技部提交。單方面提交的申請概不受理。
2021年的申請期為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21日,邀請以「生物技術:癌症防治研究、中醫藥現代化研究及呼吸道傳染病的預防與治療」、「人工智能」和「新材料」三個特定主題的項目建議。請於提交申請前細閱以下文件:
評審
創新及科技基金秘書處收到申請後,會進行初步甄選。如有需要,個別申請或須接受外部評審。創新及科技基金秘書處會把評選結果及外部評審員的意見(如有),提交創新及科技基金研究項目評審委員會根據既定的評審架構評審。
創新科技署及科技部會按雙方各自的準則評審申請,只有雙方均支持的項目才會獲得資助。
常見問題
「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」和「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」的分別為何?
其他
申請表格須以中文填寫。在提交申請時,主要申請機構須夾附內地夥伴機構同時送交科技部的申請表格。